CS87.080
分类号:A17
备案号:18962-2006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826-2006
胶印紫外光固化油墨
Ultra-violet curing offset ink
2006-09-14发布
2007-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Qb/T2826-2006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国家印刷装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东洋油墨有
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荣海、苏传健、张进梅。
本标准首次发布。
QB/T2826-2006
胶印紫外光固化油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印紫外光固化油墨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带紫外光固化装置的胶印印刷机,在纸张及复合材料上使用的胶印紫外光固化油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50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3186涂料产品取样方法
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T14624.2油墨着色力检验方法
GBT18723印刷技术用黏性仪测定浆状油墨和连结料黏性
QB/T1149回形针
Q/T2624胶版单张纸油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要求
3.1本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技术指标
指标
颜色类别
外观
颜色
细度/um着色力/(%)
黏性
干燥性/次
红黄蓝白黑
无异物
≥4级
≤10
无结块
95~1059.0~16.0
≤2
表2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铅(b)汞(Hg)砷(s)铬(Cr)镉(cd)锑(sb)钡(a)硒(se
90
60
25
60
75
60
1000
500
3.2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中附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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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验方法
4.1外观检验
4.1.1检验原理
把油墨调制在玻璃板上,检视油墨的外观。
4.1.2工具与材料
a)调墨刀;
b)玻璃板
4.1.3检验步骤
a)用调墨刀取样约20g调制在玻璃板上
b)查看有无异物、结块等异常。
4.1.4检验结果
无异物、无结块为合格
4.2颜色检验
4.2.1检验原理
将试样油墨与标样油墨以并列刮样进行对比,在标准光源下,用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见GB250),
评定试样油墨与标样油墨面色、底色、墨色级别。
4.2.2工具与材料
a)钢刮刀
b)小调墨刀
c)刮样纸(80g~100g双胶纸)215mm×70m,在130mm处印有20mm黑色横道;
d)玻璃纸;
e)D65标准光源;
f)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见GB250)
4.2.3检验步骤
a)用小调墨刀取标样及试样各少许,分别在玻璃板上调动10次~15次;
b)取调好的油量约0.5g分别放置,标样放在右侧,试样放在左侧,两者相邻而不相连
c)竖起刮刀,用力均匀自上下将油墨刮至黑色横道三分之二处,刮刀渐渐放平,使刮刀与纸的
角度小于30°使油量在纸张上刮成较厚的墨层并在黑色横道以下,贴上玻璃纸;
d)刮样在光线入射角35°~45°,对光透视,称为底色:刮样在黑色横道处以上的油墨层,称为面
色:刮样在黑色横道处油墨层,称为透明度;刮样在黑色横道处以下的厚油墨层,称为墨色。
4.2.4检验结果
在5min内用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见GB25),在标准光源(D6)下评定颜色级别。
4.3细度按QB/T2624附录A中的方法一检验(调整黏性采用UV调墨油)
4.4黏性按GB/T18723检验(清洗采用UV专用清洗液)
4.5着色力按GBT146242检验。
4.6干燥性检验
4.6.1检验原理
用展色仪2分格辊匀墨,经转印后,将展印物通过紫外光照射后,使墨膜固化。用划痕、触摸程度
判断油墨干燥性的好坏。
4.6.2工具与材料
a)印刷适性试验仪、2分格橡胶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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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调墨刀、钢刮刀
c)铝卡纸
d)标样油墨
e)UV专用清洗液:
f)UV照射仪
g)回形针(见QB/T1149)
4.6.3检验步骤
a)取0.125mL的试样与标样油墨,分别置于已清洗干净的2分格橡胶辊上,按油量固着速度检验
方法,进行一次展色
b)展色物通过UV照射仪,使墨膜固化。照射条件为:80W/cm高压水银灯、照射距离为15.5cm、
速度为64m/min、照射仪功率为2kW
4.6.4判定方法
a)UV照射后,印面朝上,置于玻璃板上,用回形针(见QB/T1149)的尾部向印物边用力划痕,
检视印物边空白部分,是否留有墨痕,对油墨的干燥程度作判断,同时可用手指触摸量膜,对墨膜干燥
程度作出判断
b)如果墨膜未完全干燥,则再进行照射并判断,直到干燥为止
c)判断试样与标样,在干燥过程中是否有差别,并对结果作出记录。
4.7可迁移元素的含量按GB6675中附录C检验。
4.8检验条件
检验应在温度(251)℃、湿度(65±5)%条件下进行。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出厂的检验项目为外观、颜色、细度、黏性、干燥性。
5.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材料、配方或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动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质量监督部门抽查时;
d)正常生产过程中,型式检验周期为六个月。
5.3产品组批
单机或机组一次投入完成的单位产品为一批,产品每批随机取样按GB3186进行
5.4判定原
5.4.1每批产品按GB3186取样检验,其中有一项技术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5.4.2收货单位有权按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由供需
双方共同按GB3186重新取样进行检验。
5.4.3供需双方应对产品的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漏损,数量不符等现象,应及时
通知有关部门。
5.4.4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包装铁盒(桶)外应贴有商标,注明生产单位、地址、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或生产日期)、净
含量、采用标准编号、有效期。外包装箱表面应注明生产单位、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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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当用户有要求时,还应附上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安全使用说明(mSDS)
6.3本产品用铁盒或铁桶包装,铁盒再装入外包装纸箱内,也可根据客户需求采用特殊包装。
6.4产品在符合6.3的包装要求下,可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
6.5在运输搬运过程中,不应抛、摔、碰撞,以防包装破损,油墨溢出。
6.6产品不应露天存放,应在30℃以下库房存放,避免阳光照射。库房应干燥、通风、防潮并远离火
源
6.7产品在符合6.6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