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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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 : 2020-03-02

iCS13.040.40

Z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7824—2019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aint, ink and adhesive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9-05-24发布

2019-07-01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37824—2019

目次

1适

2规范性引

3术语和定

2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

4

5无组织排放控制

7污染物监测要

8实施

附录A(资料性附录)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1

GB37824—201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

境质量,促进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坏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白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白2020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

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

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求A、附求B为资料性附。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日用化工协

会油墨分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v

GB378242019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

墨及胶粘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

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中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执行GB31572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GB378242019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1006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污染源白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 paint, ink and adhesive industry

GB/T4754—2017中规定的涂料制造工业(C26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C2642)以及胶粘

剂制造工业。

3.2

涂料制造 manufacture of paints

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工后制成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包括涂

料及其稀释剂、脱漆剂等辅助材料的制备环节。

3.3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ink and allied products

由颜料、联接料(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成,用于印刷的

有色胶浆状物质,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生产活动

3.4

胶粘剂制造 manufacture of adhesives

以粘料为主剂,配合各种固化剂、增塑剂、填料、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偶联剂等助剂制备胶粘

剂(也称粘合剂)的生产活动。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6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

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7

非甲烷总烃non -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了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GB378242019

3.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9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0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

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11

vocs物料vocs- -containing materials

木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

辅材料和废料(渣、液)

3.12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3.13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

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801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3.14

浸液式密封 liquid-mounted- seal

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又称液体镶嵌式密封。

3.15

机械式鞋形密封 mechanical shoe seal

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3.16

双重密封 double seals

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次密封,上层

密封称为二次密封。

3.17

气相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半衡系统。

3.1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

产设施。

3

GB378242019

3.1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口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涂料、汕墨及胶粘剂工业建设

项目。

3.20

重点地区 key 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

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2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2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23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项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胶粘剂制造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30

30

NMHC

100

2345678

TVOC a

L000

12

120

苯系物

60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异氰酸酯类

1,2-二氯乙烷

甲醛

55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附A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

的物质。

b系物包括、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异锐酸酯类包括甲苯二异氰酸酯(TDD)、二苯基甲烷二异酸酷(MDD、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多亚甲基

多苯基异氰酸酯(PAPI),适用于聚氨酯类涂料、油墨和胶粘剂。

d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4.2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

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

GB378242019

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项目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胶粘剂制造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20

20

2

NMHC

60

60

34

TVOC a

80

80

苯系物

40

40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5678

1

异氰酸酯类d

1

1,2-二氯乙烷

5

甲醛

5

a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附录A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

的物质

h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异氰酸酯类包括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PDI)、多亚甲基

多苯基异氰酸酯(PAP),适用于聚氨酯类涂料、汕墨和胶粘剂。

d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4.3车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

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

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4.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

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5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或表2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

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3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

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表3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SO2

200

2

NO,

200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英类

0.1 ng-TEQ/m3

a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4.6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21-0

P基=1-0×P

(1)

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3

P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mg/m3

GB378242019

基烟气准含氧量,%

0实实测的十烟气含氧量,%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

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

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

得稀释排放。

4.7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

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8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

定执行。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执行范围与时间

5.1.1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

的规定执行。

5.1.2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2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1除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外,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企业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

合GB37822规定

5.2.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要求

5.2.2.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2.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kPa但<76.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

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

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

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3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3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3.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3.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2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

存真实蒸气压≥0.7kPa但<10.3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

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

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6

GB378242019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2、表3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5.2.4.1浮顶罐

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攴撑状态时开启。

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除白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下。

2.4.2固定顶罐

a)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4.3维护与记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5.2.4.1条或52.4.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90d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

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3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企业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

5.4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4.1工艺过程控制要求

5.4.1.1VOCs物料的配料、投加、反应、混合研磨、分散、调色、兑稀、过滤、千燥以及灌装或包

装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

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2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时,应采用密闭系统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全VOCs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3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

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

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4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

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5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5.2条、5.3条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

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5.4.1.6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

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4.2工艺过程特别控制要求

重点地区的企业除符合5.4.1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高位槽(罐)进料时置换的废气应排至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7

GB37824—2019

b)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时,应采用密闭系统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

处理系统。

c)实验室若使用含OCs的化学品或VOCs物料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进行局部气体

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5设备与管线组件VCs泄漏控制要求

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具体要求

应符合GB37822规定。

5.6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企业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其中废水储

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表1、表3及4.3条的要求,重点地区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

应满足表2、表3及4.3条的要求。

5.7V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37822规定

5.8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

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B

6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6.1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2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

平均浓度应符合表4规定的限值。

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甲醛

0.4

0

2

0.20

7污染物监测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

结果。

7.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7.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8

GB37824—2019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7.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

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7.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7.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和HJ732的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

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7.2.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55的规定执行。

7.2.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5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5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gB/16157

1

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

2

非甲烷总烃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604

(NMHC)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

HJ1012

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13

环境空气本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

3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HJ644

苯系物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

H

IJ734

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

41,2-二氯乙烷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1006

甲醛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5516

的测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8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6

6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

7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693

8二英类环境空气和废气二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77.2

分辨质谱法

7.2.4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8实施与监督

8.1木标准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

GB378242019

8.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

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4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

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5企业未遵守木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

GB37824201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序号产品分类

典型大气污染物

1

建筑涂料颗粒物、甲醛、二甲苯、丙二醇、醋酸乙烯酯、乙二醇、异丙醇、甲醇、二甲基醚、己

二醇等

颗粒物、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乙酸异丙酯、乙酸丁酯、乙酸异丁酯、丁醇

2

汽车涂料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异丙苯、丙酮、甲基异丁基酮、

三羟甲基丙烷、乙二醇丁醚、乙二醇乙醚、甲基丙烯酸、丙烯酰胺、甲酸、甲基丙烯酸

甲酯、甲基内烯酸丁酯、内烯酸、内烯酸羚内酯、正丁烷、内烷、二氯甲烷、环已烷等

3木器家具涂料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异内苯、异氰酸酯类、

甲醇、丁醇、乙酸丁酯、甲基异丁基酮、环己酮等

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异丙苯、丁醇、乙酸

4轻工业涂料甲酯、乙酸乙酯、乙酸内酯、乙酸异内酯、酸丁、乙酸异丁酯、丙烯酸酯类、环己

酮、乙二醇丁醚、乙二醇乙醚、二内酮醇、异丁醇、仲丁醇、异内醇、正丁烷、正己烷、

丙烷等

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异丙苯、丁醇、乙酸甲酯、乙酸

5机械工业涂料乙酯、乙酸内酯、乙酸异内酯、乙酸丁酯、乙酸异丁酯、卤代、烯酸酯类、乙二醇

丁醚等

6

船舶涂料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异丙苯、丁醇、乙酸

丁酯、乙酸乙酯、乙二醇丁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醇醋酸酯等

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异内苯、丁醇、乙酸

7航空涂料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卡必醇( degee)乙二醇、丁酮、甲基异丁酮、仲

丁醇等

78911

铁道涂料

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异丙苯、丁醇、乙酸

丁酯、乙酸乙酯、内烯酸酯类、甲基异丁基酮、环己酮等

卷材涂料

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异丙苯、丁醇、三羟

甲基丙烷、乙酸丁酯、乙酸乙酯、丙烯酸酯类、N,N-二甲基乙醇胺等

集装箱涂料

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异丙苯、丁醇、乙酸

丁酯、乙酸乙酯等

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异丙苯、丁酮、甲醇、

道路标志涂料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类、乙酸甲酯、乙酸戊酯、环己烷、异丁烷、环己醇、乙二醇、

正丁烷、正己烷、内烷等

防腐蚀涂料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三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异丙苯、丁醇、异氰

酸酯类、卤代烃(三氯甲烷、三氯烯等)、甲醛、酚类等

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异丙苯、正丁醇、乙酸甲酯、

13

通用涂料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内酯、乙酸异内酯、2-丁酮、1-甲基-2-吡咯烷酮、丁基溶纤

素、乙二醇、甲醛、甲基内烯酸甲酯、溶剂汽油等

14平版印刷油墨颗粒物、乙烯、丁烯、戊烯等

15

凹版印刷油墨颗粒物、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醇、异丙醇、甲、丁、异丁醇、松油、内酮、

16凸版印刷丁酮、环己酮、甲苯、二甲苯、乙苯、二乙苯、甲基异丁基酮、环己烷等

墨颗粒物、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异丙醇、卤代烃、乙烷、正丁烷、丙烷等

17

孔版印刷油墨颗粒物、乙醇、内醇、异内醇、丁醇、乙酸丁酯、乙酸乙酯、乙二醇甲醚、乙二乙醚

乙二醇、甲苯、内酮、丁酮、甲基异丁基酮、一乙醇胺等

1

GB378242019

续表

序号产品分类

典型大气污染物

18

柔版印刷油黑颗粒物、乙醇、丙醇、异丙醇、丁醇、乙酸丁酯、乙酸乙酯、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

乙二醇、甲苯、丙酮、丁酮、甲基异丁基酮、一乙醇胺等

19

UV油墨颗粒物苯乙烯、苯酚等

20数字印刷油墨乙酸乙酯、丁、丙酮、甲基异丁基酮、乙醇、甲醇、异丙醇等

乙酸」

酯、正丙醇、异丙醇、甲醇、醇、异醇、松油、丙酮

21

其他汕墨

颗粒物、乙酸乙酯、乙酸」、正醇、

酮、环己酮、甲苯、二甲苯、乙苯、二乙苯、甲基异丁基酮、环己烷等

22水基胶粘剂颗粒物、丙酮、乙醇、异丙醇、己烷等

乙酸乙酯、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丁酮、二氯乙烷、

23溶剂型胶粘剂溶剂汽油、正烷、三氯乙烯、环己烷、乙酸乙酯、乙酸甲酯、卤代烃、甲基丙烯酸甲

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醋酸乙烯、丙酮、乙醇、甲醛、酚类、异氰酸酯类等

24热熔胶胶粘剂丙酮、乙酸丁酯、乙酸乙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丁二醇、醋酸乙烯等

醋悛乙烯、丙烯酸甲酯、丙烯悛乙酯、丙烯悛酯、丙烯异辛酯、丙烯酸羟乙酯、丙

25

反应型胶粘剂烯酸、乙酸异丙烯酯、二氯甲烷、环己酮、二氯乙烷、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

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三氯乙烯、三氯乙烷、乙二醇、丁酮、甲

基异丁基酮、正庚烷、正己烷、异氰酸酯类、丁二醇等

26

其他类型胶粘剂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丙烯酸异辛酯、丙烯酸、乙酸乙酯、乙酸」酯

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基甲苯、三氯乙烯、异氰酸酯类等

12

GB37824-2019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B.1规定的限值。

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10

6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30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B.2区内s无组织排放监测

B.2.1对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B.2.2厂区内NMHC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

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

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13